犯罪嫌疑人王寶蘭涉嫌集資詐騙罪一案,已于近日由陸豐市公安局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經偵查機關認定:
2016年至2017年期間,犯罪嫌疑人王寶蘭以非法占用為目的,以組織“標會”(俗稱圈會)的方式為幌子,以高額利潤回報為借口,誘騙受害人范麗、范碧娟、劉永池、許曉賢、李少勉、范秀卿、施秀壇、車嬌、傅賽菊等124人向其組織的“標會”集資,該“標會”一般以5個月為期限,每月農歷初一日和十五日各集一次款,每次每份集款的金額從人民幣10元至1200元不等,每人可以獲得對應的利息(每月人民幣20元至300元不等)。犯罪嫌疑人王寶蘭集資以各種理由一直沒有“開標”,2017年10月7日,犯罪嫌疑人王寶蘭在收取范麗、范碧娟、劉永池等124人的集資款合計人民幣4204460元,攜款逃跑,并將集資所得的款項用于揮霍后,藏匿于汕尾市城區直到被抓獲。
因本案涉案被害人人數眾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經本院聯系,仍有部分被害人無法送達,現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及在審查起訴階段享有的權利(內容詳見《廣東省陸豐市人民檢察院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以上事項如有疑問,請與我院聯系。
聯系人:陳助理
聯系電話:0660-8934628
廣東省陸豐市人民檢察院
被害人刑事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一、權利
1.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2.要求回避的權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認為檢察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請客送禮的;
(6)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對檢察機關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
對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你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4.對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你對于檢察機關所作的不起訴決定,有權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七日內向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訴,請求提起公訴;對檢察機關維持不起訴決定的,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你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5.申請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你有權知悉并有權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6.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你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如你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檢察機關應當為你提供翻譯。
7.核對筆錄的權利
詢問被害人筆錄應當交給你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你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8.親筆書寫陳述的權利
如你請求自行書寫陳述的,檢察人員應當準許。
9.證件知悉權
檢察人員對你進行詢問時,必須出示檢察機關的證明文件。
10.侵權控告權
對檢察人員侵犯你的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你有權提出控告。
11.未成年人特殊保護權
如果你未滿十八周歲,檢察人員詢問時你有權要求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12.請求抗訴權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13.充分提供證據權
檢察機關應當保證你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并為你保守秘密。除特殊情況外,你可以協助檢察機關調查。
14.安全保障權
檢察機關應當保障你及你的近親屬的安全。對你及你的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檢察機關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5.隱私權
詢問中涉及你的隱私的,檢察人員應當保守秘密。
16.其他權利
對于你依法享有的其他訴訟權利及合法利益,檢察機關也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義務
1.如實陳述的義務
你的陳述應當客觀,應如實地提供證據,誣告陷害或者有意作偽證的,應負法律責任。
2.接受人身檢查的義務
你應接受檢察人員為了確定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依法對你進行的人身檢查。
來源:海豐微聞